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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鸽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10号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州报喜鸽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8期《商标公告》第3001431号“喜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18类已经获准注册“报喜鸟”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异议人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喜鸽”与异议人商标“报喜鸟”都是纯中文商标,且均属臆造的词汇,“鸽”与“鸟”字非常相似,字体又完全相同,并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淡化和侵害异议人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喜鸽”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公文包”等。异议人第917045号商标由汉字“报喜鸟”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工具袋(空的)”等。两商标“喜鸽”和“报喜鸟”相比较,其文字构成、整体读音、含义和表现形式均不同,普通消费者应能区分两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会淡化异议人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01431号“喜鸽”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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