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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园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13号
北京市海淀区燕园街道办事处: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燕园街道办事处;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北京大学(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北京二一一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8期《商标公告》第1956256号“燕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北京市海淀区燕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异议人甲)的异议理由:“燕园”为北京市海淀区县团级行政区划,异议人是“燕园”的管辖机关;“燕园”原是燕京大学校园的名称,燕京大学于1952年并入北京大学。被异议人申请“燕园”商标的行为有侵犯“北京大学”无形资产之嫌。
    异议人北京大学(以下称异议人乙)的异议理由:“燕园”原是燕京大学校园的名称,燕京大学于1952年并入北京大学,“燕园”早已成为“北京大学”特殊而专有的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必然引起消费者之混淆,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使用多年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园”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讲课;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异议人甲称“燕园”为北京市海淀区县团级行政区划,但“燕园”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依法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异议人乙称被异议人抢注“燕园”商标,将引起消费者混淆,但其提供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燕京大学校门图片复印件、北京大学校门图片复印件、图书摘页复印件、北京大学地貌图复印件等证据仅可证明北京大学校园简称为“燕园”,并没有证明其已将“燕园”作为服务商标实际使用于“教育”等服务中,而且已广具影响。因此,上述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燕园”侵犯了北京大学的专有名称,而事实上,“燕园”不过是北京大学校园里的一区域名称,与北京大学的名称并不等同。故我局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6256号“燕园”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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