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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板秀也"及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25号
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宝鸡市永圣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池智钦(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2003793号“"崧板秀也"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中文文字与异议人已注册的商标“松板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图形是异议人最先使用;被异议商标恶意模仿异议人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崧板秀也”、 英文“SONG SOHN SBOOW VEE”及人推车图形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外套;皮带(服饰用);袜;童装;T恤衫;领带;帽子;毛衣”。异议人引证的第1469219号商标“松板秀”已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注册。比较两商标的中文:被异议商标“崧板秀也”中的“也”在中文里无具体含义,其与异议人商标“崧板秀”音、形、义均无明显差异,已构成近似;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外套;童装;T恤衫;毛衣”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皮带(服饰用);袜;领带;帽子”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非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卖店照片、服装吊牌等证据材料虽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服装业已经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已具高知名度,亦无法证明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有主观上的恶意。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恶意摹仿的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3793号“"崧板秀也"及图形”商标在“服装;外套;童装;T恤衫;毛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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