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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26号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汪亚平: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S.怡淳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汪亚平(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75期《商标公告》第3112410号“我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我的”是日常生活和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常用词语,经常出现在人们口语化或书面化的语言表达中,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知为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以此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因此,“我的”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易识别,不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碍于他人使用常用词汇,不利于商业中的公平竞争。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我的”已经被商标局核准为第3、9、12、16、20类别的注册商标,并核发了商标注册证。“我的”完全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很多常用词语都是著名商标,如“例外”、“美的”、“苹果”、“黑人”等,并没有引起社会语言混乱,异议人的担忧是杞人忧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我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搪瓷塑料器皿;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瓷器,日用陶器工艺品;垃圾筒;饭盒;化妆用具;纸或塑料杯;盆(碗);保温袋”。“我的”虽为表达物品归属的常用词汇,但并非属于商业中通用的商贸用语,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我的”一词作为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我的”一词作为商标注册其权利排他性主要表现在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妨碍他人表达物品归属时正当使用“我的”一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112410号“我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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