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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撒富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30号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标事务所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省建乐复合肥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7期《商标公告》第1900366号“播撒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撒可富”商标是我国复合肥行业连续多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及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的全国知名品牌,在国内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播撒富”与异议人第580414号“撒可富”商标含义相同,且两者核心都集中在“撒”和“富”上,在发音、呼叫、视觉上十分接近。双方商标都使用在肥料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和抄袭,易产生不良影响。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简单的“播撒富”三个隶书体汉字,而异议人商标是由图形及“撒可富”三个汉字组成,异议人商标主体是图形,因此双方商标在商标构图设计、文字组合上不同。被异议商标“播撒富”真正含义与异议人商标不同,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独创,根本不存在异议人所说的对其商标的模仿和抄袭的客观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580414号“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肥”。被异议商标“播撒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播撒富”与异议人商标汉字部分“撒可富”均由三个汉字组成,均含有“撒”和“富”,双方商标在呼叫和含义上构成近似,而且异议人“撒可富及图”商标在化肥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00366号“播撒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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