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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可丰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32号
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
山东省商标事务所
    临沂市天勤商标事务所代理赵家明(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省建乐复合肥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7期《商标公告》第1900365号“播可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播可丰”三字用在肥料上,应为播上该产品即可获得丰收之意,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播可丰”完全是被异议人对其“一撒富”系列商标的延伸和保护。被异议商标“播可丰”在字义上有内在的含义,且肥料只有施肥,从未听说“播肥”,因此被异议商标并非如异议人所说的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用途。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播可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肥料”是指能增加田地养分的物质,因此,被异议商标“播可丰”即使可以使人理解为“播撒可以丰收”之意,使用在“肥料”商品上亦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0365号“播可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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