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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ILE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34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安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岸兜宏发橡塑制鞋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2006552号“PA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运动鞋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异议人商标在国内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异议人在运动服装领域拥有相当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商标图形的构图完全相同,仅仅是将异议人商标图形的方向及中间部分进行两处虚化处理,明显是抄袭异议人商标图形。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应当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答辩人商标是由“PAILE+图形”组成,具有自己的独特创造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无论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还是在具体的内容构成上都有明显的区别。答辩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认为答辩人商标是对其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并没有事实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387242号“安踏 AN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在第1042期《商标公告》上已经更正为“PAILE”,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领带”等。被异议商标由五个英文字母组成,异议人商标由中文“安踏”和其拼音“ANTA”以及图形组成,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易为消费者所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06552号“PAIL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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