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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假期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35号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特区华侨城中国旅行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安徽省欢乐假期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7期《商标公告》第1960058号“欢乐假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首先设计、使用了“欢乐假期”商标;被异议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异议人长期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欢乐假期”商标进行恶意抢注。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申请的“欢乐假期”商标,是被异议人的企业字号,不存在抢先注册的故意。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乐假期”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旅行预定;旅游预定;旅游安排”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宣传文件复印件等证据仅可以证明其在旅游服务上曾经实际使用了“欢乐假期”字样,却不能证明其“欢乐假期”已作为商标长期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欢乐假期”作为中文常用词组,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及注册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60058号“欢乐假期”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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