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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制药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37号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雅虎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雅虎公司(原由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雅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03633号“雅虎制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YAHOO!”和“雅虎”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于诸多商品和服务之上,特别是与计算机互联网有关的信息、通讯、商业贸易、金融有关的各项商品和服务,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雅虎网站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商业网站之一,而“YAHOO!”和“雅虎”更成为广大网民和消费者所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雅虎制药”中除已放弃专用的“制药”部分外,其“雅虎”部分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只是书写形式不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系被异议人公司自创,并非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在完全不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虎制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原料药;医药制剂;医用血;医用生物制剂;中药成药;维生素制剂;各种针剂;片剂;眼药水”,被异议人声明文字部分“制药”放弃商标专用权。异议人已获注册的“雅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25类“计算机外部设备”、“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商标虽然在网络服务和信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异议人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正当注册使用“雅虎”文字。异议人提供了其中文网站的主页界面打印件、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因此,对异议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3633号“雅虎制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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