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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莉AIWENL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44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株式会社高丝(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常熟市虞山镇伟仕塑料制品加工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5期《商标公告》第1935628号“艾文莉AIWEN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两商标中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艾文莉”为异议人独创,无固定含义。被异议商标如果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有损市场正常秩序。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非驰名商标,不应获得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艾文莉AIWENL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茄克;衬衫;T恤;羽绒服;鞋;领带;针织服装;西服”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329号“AVENIR”商标,第1401167号“艾文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品;香水;化妆香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极大,属于非类似的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5628号“艾文莉AIWENL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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