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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司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50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晋江市味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9期《商标公告》第1959570号“慕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部分商品“果冻(糖果);果胶(软糖);布丁”与异议人第1777166号“慕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果冻”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慕司”与异议人商标“慕司”基本相同,双方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果胶(软糖);布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果冻”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慕司”商标的抢先注册,应被撤销。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1777166号“慕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蜜饯;干蔬菜;食用油;精制坚果仁;牛奶制品;水果色拉;果冻”。被异议商标“慕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方糖;果冻(糖果);果胶(软糖);布丁;食用蜂胶(蜂胶);糕点;冰淇淋;膨化土豆片;调味品”。双方商标均为汉字“慕司”,已构成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果冻(糖果)”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果冻”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该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果;方糖;果胶(软糖);布丁;食用蜂胶(蜂胶);糕点;冰淇淋;膨化土豆片;调味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人答辩称异议人商标构成抢注应被撤销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59570号“慕司”商标在“果冻(糖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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