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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源红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62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绍兴县轻纺城商标事务所代理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2期《商标公告》第1784096号“状源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早在1999年10月就取得“状元红”和“状元”商标在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324561和1324560。被异议商标“状源红”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状元红”商标构成了足以造成混淆的相似商标。被异议人作为绍兴地方企业,势必对异议人“状元红”商标早有所闻,其欲注册与异议人“状元红”商标非常近似的“状源红”商标于相同商品上,显然是出于恶意抄袭。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于1989年即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状源”商标,被异议商标“状源红”为“状源”商标的系列商标,其在先识别力远远强于黄酒通用名称“状元红”。“状元红”是旧时习俗所衍生的黄酒名称,作为商标不具备应有的显著性。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抄袭等指控纯属毫无事实的诋毁,而事实上异议人将商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抢注以图独占该名称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巧取豪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324561号“状元红(放弃专用权‘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被异议商标“状源红及图(放弃专用权‘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汽酒;清酒;黄酒;料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状源红及图”文字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状元红”虽中间一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双方商标在呼叫上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84096号“状源红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绍兴县轻纺城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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