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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DaL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63号
上海兴烨制衣厂: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海尔制衣厂:
    上海兴烨制衣厂;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香港名鼠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富丽实业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桐乡市梧桐海尔制衣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3期《商标公告》第1934147号“YouDa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上海兴烨制衣厂的异议理由:异议人84年在第25类01组注册了第218011号“袋鼠”商标,异议人一直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男、女服装,商标知名度和经济效益也逐年提高。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商品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异议人香港名鼠实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368419号“名鼠及图”商标都是以袋鼠这一哺乳动物作为图形的,都是以袋鼠作为商标图形主体,两商标的袋鼠图形完全一样。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误认和误购。异议人商标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异议人产品一直产销两旺,不排除被异议人模仿、抄袭异议人商标的可能性。
    异议人富丽实业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1995年初,开始将“AUSTARLION及图”商标使用于第18类“手袋”等商品上,通过广告宣传,异议人商标被消费者广泛认可。异议人2001年6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了第2001101475号“AUSTARLION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主体部分均是一只袋鼠,并且各自的形体特征、站立方向非常相似,尤其大袋鼠袋中均有一只小袋鼠,双方商标构图十分近似。双方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导致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上海兴烨制衣厂在先注册第218011号“袋鼠DaiSh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异议人香港名鼠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引证注册第1368419号“名鼠MINGSH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运动衫;内衣;鞋;袜;帽;领带;腰带”。被异议商标“YouDa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皮衣;T恤衫;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茄克(服装);童装;领带;裤带”。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站姿的袋鼠侧身造型,设计风格较为相象,消费者难以区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观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裤子;皮衣;T恤衫;针织服装;茄克(服装);童装;领带;裤带”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该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异议人香港名鼠实业国际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模仿、抄袭其商标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富丽实业公司2001年6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申请号为第2001101475号“Augtarlion及图”商标于2002年9月11日已被我局驳回,《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为1924708BH1,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双方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注册第1926202号“Augtarl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牛皮;钱包(小钱袋);手袋;皮肩带;伞;衣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富丽实业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上海兴烨制衣厂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异议人香港名鼠实业国际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1934147号“YouDaLi及图”商标在“服装;裤子;皮衣;T恤衫;针织服装;茄克(服装);童装;领带;裤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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