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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士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65号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广州市芳村区名仕表业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历峰国际有限公司(原博梅·默西埃尔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8期《商标公告》第1810754号“名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使用在钟表等商品上的“名仕”商标是由异议人创立、使用并已获准注册,注册号700760。异议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字[2000]第2982号“名仕”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如果该裁定最终被撤销,则异议人的第700760号“名仕”商标恢复注册,被异议商标将因与第700760号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不应予以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之引证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异议人现已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被异议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理应受《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保护。被异议人相信法院会作出合理的裁决,驳回异议人诉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的第700760号“名仕”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00]第2982号“‘名仕’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终局裁定书”撤销。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异议人的起诉,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因此,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已不复存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810754号“名士”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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