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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PONT益邦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69号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南沙镇聚氨脂橡塑制品厂: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杜邦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张家港市南沙镇聚氨脂橡塑制品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1912204号“YI PONT益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具有两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使用“DUPONT”作为公司名称及其产品的识别。随着异议人的业务在中国、香港及台湾等华人地区发展,“DUPONT”多年前已被音译为“杜邦”,并在这些地区统一使用作为公司名称和商标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DUPONT”及其中文商标“杜邦”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联系起来,引起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近似,使用商品不同,不会误导消费者。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在先注册了“DUPONT”及“杜邦”商标,其在第7类在先注册第1514604号“DUPO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农业机械;饲料粉碎机;造纸机;印刷机器”等。被异议商标由“YI PONT”及“益邦”上下排列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油田抽油机密封圈;混凝土输送泵;整体活塞;玻纤切割机切割胶套”等。异议双方商标相比较:“YI PONT”与“DUPONT”虽均含有“PONT”,但其起首的两个字母“YI”和“DU”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上截然不同,从而使得其整体发音和视觉效果差异明显;而且,即使异议人商标“DUPONT”被消费者习惯地呼叫为汉字“杜邦”,亦与被异议商标“益邦”有别。因此,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同一类别,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产品资料复印件、多国商标证书复印件、多国商标注册清单复印件、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化工行业已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本案中,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有较大区别,消费者应能够清晰辨明二者,亦不会产生有损异议人权利的联想。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将不会造成产源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2204号“YI PONT益邦”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抄送: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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