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农友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71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农友种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无锡新兴农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7期《商标公告》第1994326号“农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农友”商标为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近似, 指定使用商品面对相同的消费群体,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后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453637号商标由中文“农友”及花朵图形组合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非包装用塑料膜”。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农友”置于上下两半圆相对的背景中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棚;玻璃布;塑料材料(纤维代用品);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纺织品过滤材料;过滤布;帘子布;聚丙烯编织布;无纺布”。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中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两商标的使用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但由于其功用基本相同,属于关联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并在市场上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94326号“农友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