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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WAN H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80号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顺德市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北京万和正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56000号“万和WAN 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异议人注册在先的“萬和VANWARD”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项目不同,不存在构成相似商标的基础。被异议商标在形象识别方面不存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相似性,它们各自具备显著的区别性。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已经有实际使用的事实并创造且获得了鲜明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万和”、拼音“WAN HE”及图构成,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的“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洗;车辆服务站;车辆加油站”。异议人引证的“萬和VANWARD”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的“消毒碗柜;取暖器;沐浴用设备;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家用干衣机(烘干);电热水器;烤箱;电平底高压锅;微波炉;气体打火机”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及提供方式区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因此,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引证商标于2006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用于与车辆维修、保养相关的服务行业,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家电商品生产业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应不会使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6000号“万和WAN H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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