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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IL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84号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汕头市商标事务所
    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李金娥(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汕头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汕头市中兴五金皮塑有限公司(原汕头市金园区金峰礼品工艺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23期《商标公告》第3352007号“DUS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极易引起误认、误购,造成市场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无论是从发音上、含义上、从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上都存在差别,尽管两商标都使用在同一类别商品上,但消费者能从两商标的不同点中予以辨识,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和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SILI”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的铁配件;服装;腰带;皮带(服饰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鞋后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0215号“都是利DU SHI LI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乳罩;紧身衣裤;内裤;睡衣裤;围裙(衣服);童装;游泳衣;游泳裤;婴儿全套衣;针织服装”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六个英文字母“DUSILI”组成,异议人引证商标由三个汉字“都是利”配以对应的汉语拼音“DU SHI LI”及“DL”图形组成。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虽然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仍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352007号“DUSIL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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