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GLAD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86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第一标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李显来(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6期《商标公告》第1902593号“GL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在美国乃至国际上具有领先和主导地位的食品包装、贮藏和处理用品的制造商,“GLAD”和“GLAD及图”是异议人使用在这些商品上的主要商标。异议人1993年就进入中国市场,从1994年起就在多个类别注册了“GLAD”和“GLAD及图”商标,加之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不遗余力的宣传,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异议人商标已具有一定地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在整体外观上也极为近似,被异议商标系对已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给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被异议商标应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遭到拒绝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截然不同,两商标的共存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且“GLAD”文字为普通词汇,含义为“愉快的;高兴的”,不具有独创性,答辩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也是非常正常和合法的行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蓄意复制、模仿异议人商标缺乏事实和依据。另外异议人在第一类商品上不享有“GLAD”商标的在先权利,依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693900号、第1270444号“GL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家庭和公共机构用于食品保护、保藏和废物、垃圾处理的塑料袋;家庭、餐馆、饭店和其它公共机构保藏食品用的塑料包装物;食品保藏和保护用纸”等,第709316号、第1276881号“GL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箔;包装食品用铝箔;包装用金属箔”等,第1265607号“GLAD及图”和第1298142号“佳能 GLA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品服务业用清洁布;食品保藏用铝盘;厨房用具清洁和擦洗用擦亮海绵”等。被异议商标“GLA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焊接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粘胶液;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环氧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合成树脂塑料;工业用明胶;固化剂;未加工人造树脂”。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广告播出证明以及《南方都市报》的相关报道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我国于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异议人并未提供在“工业化学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GLAD”商标的证据。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和抢注其商标以及损害其利益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2593号“GLA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