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HONDA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88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蔡题乾(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7期《商标公告》第1932026号“HOND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创立于1946年,迄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半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异议人已成为全球摩托车行业的领导者及全球汽车行业的十强之一,其商标“HONDA”被国际权威机构评为全球100个最有价值和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异议人对其“HONDA”商标注入巨资进行宣传,在中国已达到了家喻户晓的地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发音与外观上混淆性近似纯属恶意,若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必然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使用的商品互不类似,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异议人指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借助异议商标知名度搭便车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ONDA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地板;建筑石料;花岗石;大理石;瓷砖;非金属地板;非金属门;建筑玻璃;非金属天花板”。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56865号、第314940号、第1066521号、第703710号、第1382483号、第1382482号等商标为“HONDA”、“CHA HONDA”、“洪达”、“红大”,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飞行器(两栖)、车辆、自行车、小型摩托车”等、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计算尺、计算表”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混淆性近似纯属恶意,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2026号“HONDAR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