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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QUEL米盖尔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91号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圣米格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米盖尔(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59483号“MIQUEL米盖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该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近似,指定使用商品类似,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会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是善意、合法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米盖尔”、英文“MIQUEL”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由中文“生力”、英文“ SAN MIQUEL”组合构成,已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获得注册。鉴于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实物及照片、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啤酒行业已长期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而且异议人“ SAN MIQUEL”文字中的“SAN”用在字首时一般作“圣”之义,其英文部分的中心词仍为“MIQUEL”,而被异议商标的英文字母组合亦为“MIQUEL”。因此,两商标已构成近似;且二者都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产源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59483号“MIQUEL米盖尔”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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