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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红庄园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95号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辽宁亚洲红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3033183号“亚洲红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该商标与异议人已经注册的“亚洲”商标近似;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故意抄袭和复制。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模仿异议人商标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洲红庄园”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亚洲”已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1703380号。两商标的中文均含有繁体宋写体“亚洲”二字,而被异议商标在其后还有“红”和“庄园”三字,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作为本行业常用字词,其显著性差。因此,该商标用以区别产品来源的中心词亦为“亚洲”;同时,异议双方商标又都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33183号“亚洲红庄园”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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