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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奇安特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02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代理江阴市奇安特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公告》第3020073号“G奇安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严重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已注册和使用多年。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奇安特”、字头“G”图形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用金属箔;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其已在第12类、第18类、第28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获得注册的“捷安特”、“奇安特”、“GIANT”商标。虽然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奇安特”与异议人引证的“奇安特”相同,但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异议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产源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对异议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但异议人提供的行业排名资料复印件、商标证书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媒体报道复印件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自行车行业已广泛使用并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被异议人在先已于第17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488169号“G奇安特”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基本相同,异议人在本案中亦没有举证该商标的在先注册和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使其利益受损。因此,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20073号“G奇安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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