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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ROMEDIA INTERNATIONAL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06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麦德龙现付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美讯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3期《商标公告》第1963707号“METROMEDIA INTERNATION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于1995年以60%的股份在上海建立了一家合资企业。之后,异议人通过前述合资企业在中国上海、无锡、宁波、南京等地开设了6家商场。“麦德龙”作为异议人为便于华语地区消费者认读而为异议人外文商号和商标“METRO”选用的中文商号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在华语地区的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留下极为难忘的印象。异议人商标通过长期的使用、大力的宣传和广泛的注册,已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驰名。异议人商标已成功地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保护,该商标在第38类的指定使用服务为“电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为与“电信”相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已经构成近似,被异议人在使用被异议商标时定将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由此可见,被异议商标不具备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应被视为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遭到拒绝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并非与异议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在实际使用中更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的现实可能。且异议商标既非自创词亦非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异议人无权垄断他人对“METRO”一词的合理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7390号“METR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8类“电信”。被异议商标“METROMEDIA INTERNATION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话通讯;无线电寻呼;无线电视;有线电视;无线电广播;电讯设备出租”。被异议商标由“METROMEDIA”和“INTERNATIONAL”两个单词组成,前者可理解为“地铁媒体”,后者为“国际的”。双方商标在含义、呼叫及外观上均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63707号“METROMEDIA INTERNATIONAL”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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