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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状元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09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胡志文(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6期《商标公告》第3035538号“新科状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该商标与异议人“新科”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Shinco新科”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如果放任“后新科商标”的注册,无疑将淡化其“Shinco新科”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误导消费者。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科状元”指定使用在第9类“扩音器;电话机;振动膜(音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新科”已在第9类“激光影碟机;音响设备;电话设备”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并于1999年12月29日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影碟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两商标的中文分别为“新科”及“新科状元”,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二者已构成近似,其共用于第9类“音响设备;电话设备”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35538号“新科状元”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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