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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复兴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11号
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南京韩氏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代理南京桂花鸭(集团)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南京韩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51975号“韩复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韩复兴”所有权早有定论。始创于清同治年间的“韩复兴板鸭店”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公私合营”后已经正式收归国有。1996年,南京桂花鸭盐水鸭公司、韩复兴板鸭店等单位共同组建南京桂花鸭(集团)公司。由此,异议人拥有“清真韩复兴板鸭店”的所有权。被异议人在2001年2月23日的商标异议书中也并未否认“韩复兴”所有权归国家和归异议人的历史定论。被异议人曾因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在店门头、食品塑料袋上使用“韩复兴”字样,侵犯异议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南京市工商局处罚。被异议人侵害合法企业的字号和商标的在先权。被异议人商标虽然注册在35类,但必然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引起市场的混乱。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服务的企业,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韩寿刚是“清真韩复兴板鸭店”创建人韩连登第五代嫡孙。1956年政府进行对私改造,更名为“公私合营清真韩复兴板鸭店”,1996年又并入异议人——南京桂花鸭集团。“清真韩复兴板鸭店”几经易名变更,加上大锅饭体制上的弊端现已面目全非,成了空有其名的韩氏企业,所售食品回汉混杂,玷污了清真的伊斯兰食品标记。鸭产品质量因为没有韩氏传统制鸭工艺作保证,口感、外观都与正宗的韩复兴鸭大相径庭,“清真韩复兴板鸭店”实已名存实亡。韩寿刚先生发扬传统,继承祖业,成立了韩氏食品公司,用正宗的清真韩复兴鸭制作工艺提供正宗的韩氏鸭,韩氏鸭又重新飘香海内外。被异议人在35类上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初审公告的“韩复兴”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异议人注册的“韩复兴”商标使用在29类商品上,被异议人初审公告的“韩复兴”商标则使用在35类服务项目上,两大类无法混淆且商品与服务又风牛马不相及,商标使用所指内容区别明显。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韩复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盐水鸭;鸭肫;蛋;加工过的牛肉;鸡肉松;牛肉清汤;加工过的家禽;加工过的羊肉;鱼制食品;板鸭”等。被异议商标“韩复兴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与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韩复兴板鸭店”是韩氏先人在清朝所创办。在1956年公私合营前,南京有“韩复兴”字号多家,并非都是韩家后人经营,1956年公私合营,多家“韩复兴板鸭店”合并为一家,成为国有商业企业。1996年企业改制,“韩复兴板鸭店”与南京桂花鸭公司等单位共同组建南京桂花鸭(集团)公司。异议人虽然不是“韩复兴”字号创建人,但自从1956年以来,国营“韩复兴板鸭店”,一直生产和销售板鸭、盐水鸭等清真食品,经营中一直使用“韩复兴”商号,在当地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韩复兴及图”汉字与异议人之“韩复兴板鸭店”商号完全一致,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和使用“韩复兴及图”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之“韩复兴板鸭店”的在先商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51975号“韩复兴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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