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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WEILONG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13号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英国蓝威龙(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石家庄市新世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6期《商标公告》第3010824号“威龙WEI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商标是世界知名品牌,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仿冒异议人知名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近似,使用产品截然不同,不可能引起混淆;异议人引证商标之前已有大量“威龙”商标获准注册,仿冒一说背离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威龙”及汉语拼音“WEILONG”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类“消防泡沫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由中文“蓝威龙”及骑自行车的男子图形组合构成,已在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上获得注册。双方商标的中文虽均含有“威龙”二字,但其整体组合有明显区别,而且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亦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属非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产源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商标证书复印件、媒体宣传及广告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服装、箱包业已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影响力可以覆盖到与之行业跨度很大的灭火材料生产业;况且“威龙”作为有含义的固定词汇,已有其他企业在多个类别的非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非异议人首创;异议人亦无证据证明这些注册和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使其利益受损。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有主观恶意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10824号“威龙WEILO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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