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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のQ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16号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市曼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杭州曼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8期《商标公告》第1811902号“MANの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早于1994年6月成立,“曼其”商标系异议人的两位创办人“舒曼”,“舒其”之名组合而成的,而“MANQI”为“曼其”的拼音。被异议人为异议人“曼其”制服的销售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异议人商标进行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当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行为。被异议人明知“MANQI”商标属异议人所有,将与该商标极为近似的“MANのQI”商标进行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注册不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ANのQI”,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为其销售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商标进行注册,构成了注册不当。由于被异议商标“MANのQI”与被异议人曾代理的异议人“曼其”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交的1997年由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制服大全》(第二册)等证据材料,证明异议人于1997年即已将“MANQI”作为商标宣传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作为与异议人有代理合作关系的被异议人,理应知晓“MANQI”商标为异议人所有。因此,被异议人在“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811902号“MANのQ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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