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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商标异字第04019号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
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瑞安市华都胶鞋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8期《商标公告》第1810418号“星华双XINGHUASHU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双星”商标是异议人的主体商标,由“双星”文字和双星英文“DOUBLE STAR”及双星图形组成。该商标于1983年7月25日在25类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81530。至今异议人在国内拥有近百注册商标,同时“双星”商标还在数十个国家获准注册。由于双星商标知名度不断提高,该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曾因侵犯异议人商标专用权被查处。被异议人的商标的整体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其图形为圆形内的双星图形,并配以从右至左的“双星”,其在图形下方的“华”字不过是造假者的惯用手法。从商标整体来看,“双星”文字突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1530号“双星DOUBLE STA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胶鞋”。被异议商标“星华双XINGHUASHU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领带”。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双星”商标虽然曾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胶鞋”上的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星华双XINGHUASHUANG及图”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区别明显,异议人商标图形为圆圈内两颗上下交错的十字星,被异议商标图形为圆圈内左右相对称的几何图,双方商标图形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整体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模仿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810418号“星华双XINGHUASHU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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