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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24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19262号“旺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享有第11类和24类商品上“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商标在构成、外观、读音和涵义上极为相近,实质上完全相同,而且文字在被异议商标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和异议人注册在第24类受保护的商品相类似,极易产生混淆的效果。另外,异议人在第11类上也注册了“旺旺”商标,被异议商标也易被视为异议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系列商标,同样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了商品的来源。被异议商标一旦准予注册,必然侵犯了异议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于异议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难以排除抄袭仿冒之嫌,不符合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旺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毯”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第725979号、第734122号“旺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灯;手电筒;汽灯;油灯;灯笼;炉子;烤箱;制冷;冷藏设备;干燥;通风设备;空调风扇;锅炉;锅炉管道;核能反设备;盥洗室用设备;抽水马桶;消毒设备”第24类“布;麻布;棉布;纺织品挂毯;毛巾;浴巾;枕巾;手帕;桌布;卫生手套;旗帜;床单;床罩;纺织品台布;纺织品窗帘;门帘;家用塑料遮盖物;油布;毡及毡制品”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难以排除抄袭仿冒之嫌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9262号“旺旺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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