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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奥诗尼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25号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塞弗拉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永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1904598号“芭奥诗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图形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芭奥诗尼”及图形化的英文字母“SB”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其已在包含第3类“护肤化妆品”等商品的多个类别上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741894号和第743384号类似于“S”形曲线的图形商标。比较双方商标:被异议商标除有可以呼叫的文字外,其图形化的字母“SB”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S”曲线图形有一定差异。尽管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产源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4598号“芭奥诗尼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抄送: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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