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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丝路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30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新丝路模特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市南山区新丝路形象艺术工作室(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2期《商标公告》第3007237号“新丝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具有欺骗性;异议人商标是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丝路”指定使用在原第42类、现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商标“新丝路”,已在包含第35类、第41类、第42类“服装表演;服装表演培训;文娱活动;安排选美竞赛;咨询;服装设计”等多个类别的服务上获得注册。虽然双方商标文字组合相同,但两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内容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属非类似服务。因此,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产源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比赛报道复印件、商标注册清单复印件、商标证书复印件、宣传及广告材料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已在服装表演行业使用,但鉴于“新丝路”作为有含义的固定词汇,已有其他企业在多个类别的非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事实,我局不能认定该商标为异议人首创。同时,异议人亦无证据证明这些在先注册和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是对其知名商标复制摹仿的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07237号“新丝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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