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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32号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滕州市亨通食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9期《商标公告》第1966565号“奥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注册商标“奥康AK”由异议人使用多年,该商标具有独创性并蕴含着异议人别具匠心的设计创意,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声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且双方商标均使用在第30类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的混乱,弱化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模仿、抄袭异议人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239187号“奥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咖啡饮料;茶;豆制品;饺子;糕点;八宝粥;方便面;冰淇淋”等。被异议商标“奥康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芳香剂;除香精油外的饮料香料;搅稠奶油制剂;搅稠奶油的制剂”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模仿、抄袭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66565号“奥康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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