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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45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省晋江安海庄头华隆副食品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9期《商标公告》第1951957号“黑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台湾地区最著名企业之一,其“黑松”商标及商号为海峡两岸众多公众所知晓,在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异议人在中国大陆拥有三件“黑松”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506040号、第974564号和第814968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抢注异议人商标,损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同时也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506040号“黑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可可;茶;冰”,第974564号“黑松”商标、第814968号“黑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矿泉水;可乐;啤酒”等。被异议商标“黑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麦片;方便面;米果;调味品”。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抢注其商标并损害其合法权益,以及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1957号“黑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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