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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ICH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54号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清富华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查尔斯·比利奇(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清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8期《商标公告》第1810796号“BILLI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查尔斯·比利奇(Charles·Billich)先生是国际权威奥运画家,在全世界具有很大影响。比利奇先生为28个国家指定为奥林匹克画家,是英国评选出的“20世纪2000大杰出艺术家和设计师”之一,2001年1月比利奇先生应邀来到北京,为北京创作《北京千年城市风景画》,2001年6月23日比利奇先生与中国服装设计师谢家齐先生在北京举办“情系奥运--2008”BILLICH时装发布会。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在中国的独家代表,被异议人抢先以其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侵犯了异议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LLI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手表带;小饰物(珠宝);纪念章;鞋饰品;帽子装饰品(贵重金属);表链;表壳;领带别针”。查尔斯·比利奇先生的英文名字为Charles·Billich,查尔斯·比利奇先生曾经为世界上28个国家申办奥运会作画,是世界著名的奥运画家,2001年1月查尔斯·比利奇先生应邀来北京为中国申办2008年奥运会专门创作《北京千年城市风景画》,并在北京举行赠画仪式,此次活动及查尔斯·比利奇先生在中国其他活动,得到国内各大媒体关注均进行重点报道,查尔斯·比利奇先生在中国已成为公众知晓的知名人士。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股东会议决议及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复印件、异议人指定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独家法定代表的授权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被异议人北京清富华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异议人在中国的独家法定代表。被异议商标“BILLICH”与查尔斯·比利奇先生的英文手写体签名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同。因此,被异议人在“手表;手表带;小饰物(珠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BILLICH”已经构成对查尔斯·比利奇先生合法在先权利姓名权的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810796号“BILLICH”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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