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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ER DASH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68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英吉拉米金融有限公司;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尚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03期《商标公告》第3113045号“PORTER DAS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吉田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成立于1935年,是著名的皮包、背袋类商品制造商,其产品以制作严谨、手工细致闻名。异议人“PORTER”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应享受特殊保护。被异议商标“PORTER DASH!及图”与异议人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并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人为异议人商业伙伴的子公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仿制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异议人英吉拉米金融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REPORTER”商标的所有人,“REPORTER”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PORTER DASH!及图”中的“PORTER”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吉田股份有限公司的“PORTER”系列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商标在日本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在中国大陆并不驰名。异议人在中国对“PORTER”系列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人已在中国第18类商品上注册了“PORTER DASH!及图”商标,现在申请被异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异议人英吉拉米金融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REPORTER”与被异议商标“PORTER DASH!及图”在音、形、义上截然不同,二者不属于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RTER DASH!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吉田股份有限公司的“PORTER DASH!及图”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没有在先注册。异议人称其最早使用“PORTER”系列商标,标有该商标的皮包产品获得世界级的知名度,并得到全球相关消费者的青睐和喜爱。为证明上述情况,异议人提供了其PORTER系列商标在日本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PORTER系列商标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和申请清单及复印件、异议人在日本和香港的销售额和广告宣传支出费用清单、日本和香港各家杂志介绍异议人PORTER系列商标的文章和广告摘录及翻译复印件等材料,但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PORTER”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且被异议人于第18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PORTER”系列商标,因此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还称被异议人是其商业伙伴(祥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异议商标“PORTER DASH!及图”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商业合同复印件中第4条规定:“祥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除日本和香港以外的世界各地注册PORTER系列商标”,可见被异议人有权在中国申请注册PORTER系列商标。况且被异议人在中国已获准注册的第1069039号“PORTER DASH!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旅行提包”等商品上,无证据表明前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或给异议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我局不能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异议人英吉拉米金融有限公司的“REPORTER”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字母组成、含义及呼叫上差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虽然二者都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113045号“PORTER DASH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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