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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翠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77号
绍兴市阳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阳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浙江省诸暨市越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祝荣(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67期《商标公告》第3569379号“越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成立于1990年,主要生产销售水溶珍珠粉及胶囊、护肤化妆品和珍珠工艺饰品。“越翠”是异议人设计独特且使用多年的老品牌,早于1992年即已在第5类“珍珠粉(医用)”商品上核准注册。伴随着异议人珍珠产品的开发、推广,“越翠”商标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并获得了著名商标等一系列奖项。2002年,异议人委托当地事务所代理其“越翠”商标的续展注册,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未能及时办理该商标的续展,导致该商标在2004年被商标局公告注销。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浙江绍兴市,不可能不知道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异议人及其“越翠”商标,其在异议人原注册商标失效一年后申请注册用于第5类商品上的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极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原注册商标“越翠”已被注销,其在“珍珠层粉”商品上已不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除“珍珠层粉”外还有其他不在异议人经营范围内的商品,被异议商标用在这些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自行创意,与异议人被注销的引证商标从字体、图案、构成要素上都相去甚远,并非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经调查,异议人有大量违法行为,其所提供证据不足证明其知名度。异议人并非知名企业,其商标也不具有独创性,其利用异议程序阻挠被异议商标的顺利注册用心险恶,影响了被异议人投资项目的开发。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越翠”申请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鸦片,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蜂王精,空气清新剂,消毒棉,消毒剂,清凉油,珍珠层粉”。异议人曾于1992年获准注册用于第5类“珍珠粉”商品上的第587220号“越翠及图”商标,该商标因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注册现已被我局注销。然异议人确已连续实际使用该商标多年,且据其提供的多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可证实,其用于“珍珠粉”商品上的“越翠”商标在当地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曾被认定为“诸暨市著名商标”。被异议人虽认为异议人提供的由中国企业品牌调查委员会和中国企业品牌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荣誉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其它证书并无异议,而仅此一份证据存有暇疵不足否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当地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绍兴市,对异议人用于“珍珠粉”商品上的“越翠”商标理应知晓,其在第5类“珍珠层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同时鉴于异议人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并使用在与异议人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珍珠层粉,鸦片,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蜂王精,清凉油”商品上,容易导致当地消费者的产源误认。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棉,消毒剂,空气清新剂”商品与异议人的“珍珠粉”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可起到产源区分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569379号“越翠”商标在“鸦片;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蜂王精;清凉油;珍珠层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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