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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威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4079号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
海盐县横港恩威电器厂: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海盐县横港恩威电器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9期《商标公告》第1922761号“恩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不会误导消费者。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恩威”、汉语拼音“ENWEI”、字头“NV”图形组合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1类“小型取暖器;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设备;浴用加热器;供暖暖器用增湿器;沐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703600号商标由中文“恩威”、太阳月亮图形组合构成,已在第11类“灯;电筒、供水设备”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双方商标中文“恩威”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双方商标在该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小型取暖器;太阳能热水器;浴用加热器;供暖暖器用增湿器;沐浴器”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及用途不同, 属非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22761号“恩威”商标在“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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