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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商标异字第00006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统一翻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公告》第3019816号“统一数位翻译President Digital Translati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统一President及图”作为异议人的核心商标,很早就在包括第41类和42类的各类进行了普遍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核心“统一”和“President”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而且依据2002年最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注册于第41类的商标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势必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并侵犯异议人的商标专用权。异议人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来自台湾地区,应当明知异议人商标。因此,被异议人企图借助异议人商标的影响力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将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始创于1964年,迄今为止已经发展成为台湾规模最大、位居亚洲第二的翻译服务公司。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分属不同的、互不关联的行业,被异议人通过自己经营建立了知名度与影响力,根本无须借助于异议人。被异议商标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在台湾获准注册。在中国大陆,亦于1997年和2000年被核准注册于“翻译”等服务项目上。虽然,2002年重新修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翻译”划归为第41类,与异议人商标使用之服务类似,但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异议商标仍应使用当时的规则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统一数位翻译President Digital Translation及图”,指定使用于原第42类现第41类“翻译”服务上,其具有识别性功能的文字为“统一”和“President”。异议人在第41类及42类分别注册了第769205号及第769866号“统一PRESIDENT及图”商标。虽然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但其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第769866号商标在第42类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快餐馆;疗养院;临时住宿出租”等不属于类似的服务,因此该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品国际分类的调整,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现属于第41类。然而,被异议人曾于1997年在原商品国际分类第42类“各种书刊、杂志、文献之翻译”服务上获准注册了第995854号“统一翻译服务PRESIDENT TRANSLATION SERVICE”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亦为“统一”和“PRESIDENT”,其指定使用服务也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基本相同。本案中,异议人并未举证被异议人的该已注册商标与异议人商标长期并存于市场上已造成了服务来源的实际混淆。故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视为是其对已注册商标的进一步沿袭,亦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19816号“统一数位翻译President Digital Translation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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