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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星BIOSTA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07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中华关怀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汤先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2011062号“博星BIOST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中华关怀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35类及第42类服务上在先注册了以“图形”为主体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其使用于相同和类似服务上非常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汤先生企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TOM.COM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TOM.COM有限公司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已发展成为全球互联网用户提供中国相关资讯的最佳超级网站之一,亦成为国内互联网用户的最佳入门网站之一。同时,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深入,TOM.COM有限公司在传媒业和相关领域的实力亦不断壮大,影响力与日俱增。“tom及图”是由异议人独创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异议人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网站、出版物及其他服务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物力和人力用于该商标的宣传和推广。异议人已在35、36、37、38、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了多件“tom及图”系列商标,此外还注册了一系列以“TOM”为核心的域名。长时间、广泛、大量的独占使用,使异议人商标获得了巨大的知名度和崇高信誉。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的“tom及图”商标的图形近似,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必将使众多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利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星BIOSTA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服务上。
     异议人中华关怀有限公司在先注册有以“图形”为主体的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核定使用于第42类“医疗诊所;医务室;医疗辅助”等服务上的第1794664号“图形”商标。异议人图形商标为一大一小两个五瓣花重叠而成,而被异议商标为一个五瓣花与一小圆点构成,两图形的整体构图及表现效果存在差别。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的服务,但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异议人汤先生企业有限公司在第35类等多个类别的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多件“tom及图”商标,其中包括于1999年12月16日申请于第42类“计算机程序编制;软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的第2020552、第2020556及第2020559号“tom及图”商标。异议人商标图形为轮廓圆润的五瓣花,被异议商标图形亦为一五瓣花,虽然其花瓣棱角分明并有一小圆点共同构成,但其整体构图风格及视觉效果与异议人商标十分近似,消费者仅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将二者区分。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多件引证商标提供的服务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和方式等。因此,双方商标已经构成使用于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中华关怀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汤先生企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2011062号“博星BIOSTAR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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