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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家老号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10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市清真白魁老号饭庄(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白稀一(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00期《商标公告》第3231073号“白家老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白魁老号”是异议人独创的商标和商号,亦是中华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其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经营范围完全相同,若核准其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作为商号,“白魁老号”亦与异议人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近似,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异议人复制和摹仿异议人商标并抢先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白家老号”由被异议人家族企业独创,同时是对家族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被异议人拥有使用在先的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其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经营范围不属同类服务,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并与异议人企业字号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没有侵犯异议人权利,更没有复制和摹仿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白家老号”指定使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异议人并未在先申请或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申请在先及注册的原则。异议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于1993年颁发的“中华老字号”认证书等证据虽能证明其“白魁老号”商标在“饭庄、餐馆”上的使用,但却不是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使用;而且,被异议商标与“白魁老号”的读音及含义尚存在一定的差别。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另外,鉴于“白家老号”与“白魁老号”的客观差异性,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的理由亦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231073号“白家老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抄送: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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