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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nelec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12号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乐清市奇腾开关厂: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温州市新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乐清市奇腾开关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5期《商标公告》第1982202号“iunele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为专业生产漏电断路器等产品的公司。从1999年开始,异议人即开始委托被异议人生产加工“UNELEC”牌产品。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委托加工人明知异议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抢先注册与异议人商标极为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其恶意明显。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位于同一地,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消费者将很难辨认产品来源,同时也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使用权利。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于1994年即开始使用被异议商标。异议人在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曾向被异议人订购产品,并使用被异议人的商标。作为被异议人的经销商,异议人正是利用与被异议人的业务伙伴关系进行恶意异议,干扰被异议商标的正常注册。异议人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止。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unele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开关;稳压电源;调压器;断路器”等商品上。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异议人并未在先申请或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申请在先及注册的原则。异议人提供的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及部分领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尚不能证明异议双方曾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同时亦不能证明异议人在先使用了被异议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为其委托加工人却抢先注册其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82202号“iunelec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抄送: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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