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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得樂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18号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广州市东山区东顺电池批发部: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东山区东顺电池批发部(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标公告》第1918243号“愛得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爱得乐”是一个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异议人引证商标“ADLO爱得乐及图”是由异议人自己创立并最早使用的商标,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获得了该商标的注册。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具有了良好的信誉,并已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在非常熟悉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必将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还将损害异议人的商标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商标没有在与被异议商标类似的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被异议人有权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繁体中文“愛得樂”,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车辆用蓄电池;蓄电瓶;蓄电池箱;手电筒电池;电池极板;照明电池;电池;蓄电池;袖珍灯用电池;太阳能电池”。异议人没有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使用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爱得乐”或与之近似的商标。被异议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必将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还将损害异议人的商标权益。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在“车辆用蓄电池”等商品上已在先实际使用了包含文字“爱得乐”的商标,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因此,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8243号“愛得樂”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抄送: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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