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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衠tzh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19号
泰安泰山商标事务所
泰安市泰东衡器厂:
    泰安泰山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鼎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泰安市泰东衡器厂(原济南市历城区金兴衡器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7期《商标公告》第1915584号“泰衠tz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泰衡”商标字体、图形近似,使用商品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著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会给异议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泰衠”、英文字母组合“tzh”及外围双线圆环图形构成,其中文字部分整体呈三角形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衡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672号商标由汉字“泰衡”及图构成,其中位于双线圆环内的“泰衡”二字整体外观亦呈三角形状,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台秤;案秤”。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虽然被异议商标文字“泰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第二个汉字不同,但其字形相似,且两商标整体外观也较为近似,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区别二者。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15584号“泰衠tzh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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