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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27号
海丰县公平文新服装厂:
北京龙双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文新服装厂;北京龙双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安海斯-布希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晋江市百威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标公告》第2012383号“百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海丰县公平文新服装厂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百威”商标与异议人“乐百威”商标在使用产品上完全相同。两个商标的文字主体“百威”完全相同,在文字组成上构成近似。双方商标后两个字发音完全相同,在听觉上无明显差别,极易引起消费者认知上的混淆。
    异议人北京龙双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目前有多个带有“百威”文字的商标已在第25类获得注册,如:第625858号“百威baiwei”、第1232568号“百威”及第1136561号“百威Paway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啤酒酿造厂商。异议人的“百威”、“BUDWEISER”、“BUDWEISER 百威”以及包含这些文字的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百余项注册,指定使用于几乎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之上。异议人商标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当给予较高层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被异议商标不具备显著性,其使用将淡化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答辩人早在1987年即已经获得了第279756号“百威 BaiWei及图”商标的注册证书,该商标由答辩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并且与答辩人的企业名称相符,经过答辩人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获得了比一般商标更为显著的个性特征。被异议商标源自答辩人自有的“百威 BaiWei及图”商标,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异议人海丰县公平文新服装厂在先注册第762789号“乐百威 LEBAIWE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中文部分虽均含有“百威”,但异议人商标中文部分还含有“乐”字,双方商标在呼叫及外观上区别明显,易为消费者所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北京龙双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25858号“百威baiwei”、第1232568号“百威”及第1136561号“百威Paw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婴儿裤;皮带(服饰用)”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在先申请并注册了“百威”、“BUDWEISER”、“百威 BUDWEISER”以及“百威啤酒 BUDWEISER”等商标,其上述商标在第25类在先申请并注册的仅有第933396号“BUDWEISER”商标、第1293478号和第1293479号“Budweis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婴儿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并注册的“百威”、“百威 BUDWEISER”以及“百威啤酒 BUDWEISER”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第25类在先申请并注册的“BUDWEISER”及“Budweiser及图”商标相比,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区别较大,易为消费者所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并将淡化异议人商标的显著特征缺乏足够的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12383号“百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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