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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点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32号
金华市广宇商标事务所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华市广宇商标事务所代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嘉善曦望蚊香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9期《商标公告》第3024516号“好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在第五类上已注册的“正点”商标已在全国尤其是浙江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曾恶意生产假冒异议人商标的产品。被异议商标“好点”与异议人商标“正点”非常近似,极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文字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特点,并构成夸大宣传,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点”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蚊香;杀害虫剂;杀昆虫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其已在第5类“蚊香;烟精(杀虫剂);杀虫剂”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正点”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一定区别,隔离观察不易使人发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善工商监(2002)第360号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因生产假冒异议人“正点”商标的蚊香,于2002年6月27日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但是,被异议人受到处罚的行为并不涉及本案被异议商标,其受行政处罚的事实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商品为“蚊香;杀害虫剂;杀昆虫剂”等,其中,只有蚊香需要点燃才能发挥驱蚊的功效。因此,“好点”商标使用在除蚊香之外的商品上对商品的使用方式或质量等特点并不具有描述性。就蚊香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驱蚊,是否易点燃与该功能之发挥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好点”一词在字面含义上主要表达“好”的程度,作为商标使用在蚊香上不易使人将其与“点燃”发生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直接表示蚊香商品的特点。同时,虽然“好点”具有一定的褒扬性含义,但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24516号“好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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