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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DE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36号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州潮流泰德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瑞泰钓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8期《商标公告》第1987800号“T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中国渔具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TIDE及图”商标系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英文“TIDE”,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钓具;钓鱼用具;钓鱼用抄网;人造钓鱼铒;鱼篮(钓具);咬钩指示器(钓具);咬钩传感器(钓具);钓鱼线”。异议人没有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使用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TIDE”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并提供以下证据佐证:中国钓鱼协会《关于潮流TIDE杯全国钓鱼比赛的复函》、部分商标图样、部分宣传及广告复印件、异议人与晋江市池店金达力钓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第二届昆明碧海“潮流杯”钓鱼比赛规程复印件及部分送货单复印件。但上述证据材料或没有明确的商标标示、或没有标明商标的真正使用人、或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均不能证明异议人广州潮流泰德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在钓具等商品上在先实际使用了“TIDE”商标。因此,我局亦不能支持异议的主张而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87800号“TID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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