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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罗蒙之缘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042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代理无锡市红菱服饰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2008677号“红罗蒙之缘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罗蒙”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中的汉字部分“红罗蒙之缘”的主体是“罗蒙”,与异议人商标相同,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从而淡化异议人的驰名商标,给异议人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红罗蒙之缘”和图形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第1154557号商标由汉字“罗蒙”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25类“西服制服、鞋、帽子”等。鉴于异议人“罗蒙”商标在服装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汉字“红罗蒙之缘”虽然比异议人商标“罗蒙”多了三个文字,但“红”是修饰词,“之缘”是有缘分之义,被异议商标容易被消费者视为“罗蒙”的系列商标;同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8677号“红罗蒙之缘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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