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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314号
北京金源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北京金源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地波里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段伟;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黄樟炳;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国淼(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欧洲服装集团(亚洲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40期《商标公告》第3395268号“MAN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地波里国际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第706126号的“LUPODI MARE SINA CONA及图”商标近似。
    异议人段伟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126546号的“图形”商标近似。
    异议人黄樟炳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163674号的“亚伯勒”和第640610号的“MANNA”商标近似。
    异议人陈国淼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106406号的“图形”商标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申请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异议人地波里国际开发有限公司的商标“LUPODI MARE SINA CONA及图”已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图形为一头戴圆帽叼烟斗头朝左的男人侧影;该异议人商标图形为线条勾勒的一头戴军官帽有络腮胡须的男人像,两商标整体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段伟引证商标“图形”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得注册。该引证商标为线条勾勒的一头戴圆帽叼烟斗的年青男人像,与被异议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陈国淼引证商标“图形”已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为线条勾勒的一头戴圆顶毡帽叼烟斗戴眼镜的老人像,与被异议商标整体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黄樟炳引证商标“图形”已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其引证的第3163674号商标为一头戴圆帽叼烟斗头朝右的男人侧影,与被异议商标除朝向相反外其它均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袜子、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服装、羊毛衫、T恤衫、茄克(服装)、衬衣、内衣、鞋、领带”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该异议人引证的另一第640610号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与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地波里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段伟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陈国淼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黄樟炳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3395268号“MANN及图”商标在“袜子;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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