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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TON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7商标异字第00325号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伯顿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云景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1934157号“MUR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作为一家美国大型企业,多年来以生产优质服装、运动器械等产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相同,商标近似,极易产生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RTON”指定使用在第25类“滑雪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268号“BURT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滑雪靴;滑雪及雪地滑板;运动用的特殊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六个大写英文字母“MURTON”组成,异议人引证商标也由六个大写英文字母“BURTON”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虽然后五个字母相同,但商标首字母不同。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虽然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仍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4157号“MURTO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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